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呼伦贝尔互助1万吨/天污水处理厂技改及4.4公里配套尾水管网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该项目涉及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中涉河湖建设项目许可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2项。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呼伦贝尔互助1万吨/天污水处理厂技改及4.4公里配套尾水管网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行政许可(审查意见详见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各级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需对施工场地进行复核清理,严禁存在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垃圾、建筑弃料乱堆乱放,影响河道行洪能力。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于竣工验收完成后6个月内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当地水利局备案。
三、如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发生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如该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续有效期,应在本行政许可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呼伦贝尔市水利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