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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就业创业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3/25 1.9k 阅读 72 点赞

农民工就业创业享受的政策

发布时间:2014-03-26 15:38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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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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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就业群体,可按规定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凭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2、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就业群体,可按规定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

3、免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上述创业项目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新增岗位吸纳其他返乡农民工等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提供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贴息。

4.免费办理减税证明并享受税收减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和税收登记证免费向创业地人社部门提出个体经营税收减免政策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职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300元/人至30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其中创业培训(实训)补贴标准1000元/人至1600元/人。

青年高技能人才、紧缺技能人才、对持有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其他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或通过在企业开展技术攻关、课题研修等集中培训方式参加培训的,对培训合格并通过专项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达到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属于“江西省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中“青年高技能培训计划”的,给予2500元/人培训补贴;对属于“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的,给予3000元/人培训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费补贴标准200元至600元。

7、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8.生活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结业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每天不超过15元/人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有关详细情况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咨询)

咨询热线12333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须知

进城务工与就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同就业单位其他职工一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进城未能在企业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养老保障。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须知

进城务工与就业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同就业单位其他职工一起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地农民进城未能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根据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模式,在参保地按同等模式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医药费用。其中,农民工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单位就业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结算单中其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按规定报销。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须知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含在省外注册,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缴费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受到了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跨省转移就业养老保险的具体接续方式

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在全省社保机构均可办理跨省转移手续:

(1)先到原参保地开参保缴费凭证

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农民工只要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后续相关手续由两地社保机构办理。

(2)江西省“三个15天”完成所有程序办理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从收到转移申请之日起, 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各种转出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养老金如何领取

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 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咨询热线12333

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1、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农民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应当在仲裁时效之内提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仲裁案件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其他材料。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4、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工作证(出入证)、考勤卡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5、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即使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追究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者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民工申请劳动监察须知

1、举报应注意事项: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必须如实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违法事实;举报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实提供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2、投诉应注意事项: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递交投诉书,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笔录,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实提供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人须如实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职务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时间、过程、结果,以及必要的,材料)和投诉请求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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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1、用人单位自何时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什么形式的劳动合同?

答: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答:(1)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2)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7、劳动者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8、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以下三种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无过失被辞退的;(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就业创业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