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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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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市监处罚〔2026〕578号 |
马鞍山轻氧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马鞍山轻氧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91340503MAD1HCUR9W |
张巧巧 |
2026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药房冰箱内发现有胶原贴敷料3盒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合陈列,上述胶原贴敷料已超过有效期。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过期的3盒胶原贴敷料;3、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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