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浮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江村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一名,为“平安原野—2025”专项行动再添新战果。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今年3月至9月,在江村乡严台村陈家组“下阴坑”山场等地使用捕猎夹和自制锁套的方法,非法狩捕小麂一只、果子狸一只、野兔三只。其中出售给江某某一只小麂,一只果子狸。两只野兔藏放于冰箱准备食用,一只已食用。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营利和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猎捕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被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