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圻:
我委受理你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依法按程序组织鉴定,并作出南充市劳鉴委〔2026〕G1-84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本委通过电话联系、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结论如下:
李昌圻,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你单位可到我委现场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以邮寄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公告送达的,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