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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玉林市公布3起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6/07/23 5.2k 阅读 137 点赞

玉林市公布3起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营造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惩戒警示良好氛围,促进畜禽养殖行业规范有序、绿色健康发展,玉林市现公开发布3起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玉林市容县某养猪场未批先建案

一、基本情况

容县某养猪场养殖项目计划建设猪舍15栋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年出栏生猪20000头,采用“益生菌+低架网床+漏缝板干清粪”和“沼气池+沼液施肥还林”种养结合的养殖模式。2025年3月取得环评批复。

二、违法行为

2025年4月上旬,自治区督查组经对比2024年以来的卫星图片,发现容县某养猪场养殖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之前已动工建设,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容县生态环境局。

经调查,该养猪场养殖项目2024年8月开始建设,2025年1月建成2栋猪舍开始购进仔猪进行养殖,2025年3月6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批复。

三、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8月容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养猪场处以罚款15043元。

四、案件启示

按照规定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环评制度是项目合法开工的前置法定条件,而非“可先建后补”的备案手续,企业试图通过“抢工期”“边报边建”规避监管的违法行为难逃处罚。

案例二:玉林市福绵区某农牧公司、某养猪场共用污染防治设施分别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化整为零”案

一、基本情况

福绵区某农牧公司2015年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设计规模常年生猪年出栏量3000头,建成猪舍16栋。福绵区某养猪场2012年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成猪舍24栋,设计养殖规模常年母猪存栏量1400头。

二、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4日,福绵生态环境局对该农牧公司和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农牧公司和养殖场相邻,共用一套养殖粪污处理设施,粪污处理工艺为养殖粪污—调节池—固液分离—沼气池—沼液贮存池—抽送农业施肥。

经调查,该农牧公司2025年出栏量为3007头生猪,该养猪场存栏母猪1460头(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养殖量按存栏1头母猪折算成5头生猪计算,折合年出栏7300头生猪)。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项目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农牧公司和该养殖场共用一套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按同一建设项目进行环评管理,应当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法须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农牧公司和该养殖场2025年生猪年出栏量合计10307头,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养殖。

三、查处情况

福绵区某农牧公司、某养猪场案共用污染防治设施分别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化整为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2026年2月10日福绵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限期完成环评报批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养殖场共用一套污染防治设施,应视为同一建设项目进行环评管理,不得拆分报批规避法定责任。企业须严守规模红线,依法报批并验收环保设施,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案例三:玉林市陆川县某养殖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情况

陆川县某养殖场养殖项目以养殖大猪为主,设计存栏1500头,养殖粪污经处理后综合利用。2007年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办理有排污登记,均要求无养殖废水外排。

二、违法行为

2026年2月1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储液池西北侧有1个约2米宽的缺口,缺口外有粪渣残留,缺口外铺设有彩条布延伸至下方一无防渗设施的水塘。水塘面积20亩,水深约2.5米,无防渗漏设施,水色呈浅黑色。水塘设有外排口,检查时水塘中的水正通过外排口向外排水,经采样检测,水塘东南面(储液池缺口下游)、水塘西北面及水塘排水口等3个点位水样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等水污染物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

经调查,该养殖场未及时将储液池的粪污水抽走浇灌消纳,导致储液池粪污水满溢流至水塘。另外,储液池粪污水输送至农用地和林地的塑料管曾经破裂泄漏,粪污水流入该水塘。

三、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通过无防渗设施的水塘(渗坑)排放养殖粪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6年5月27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129535元,并于2026年7月2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四、案件启示

本案通过“行政处罚+移送公安”双罚制,严惩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彰显行刑衔接震慑力。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老旧规模养殖场监管,推动设施升级与网格化巡查,严防隐蔽排污风险。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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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