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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10/26 1.3w 阅读 468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遵循“业主主体、社区帮扶、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坚持民主协商与依法监管相结合,强化矛盾主动化解、质量全周期管控、流程高效便民,推动加装电梯工作成为邻里和谐、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未列入征收范围、符合结构及消防安全要求的非单一产权、无电梯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加装电梯应在住宅小区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不得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同一小区加装的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申请受理等工作。居(村)委会应当协助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宣传、意见征询、矛盾调解等工作。

(二)市住建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指导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加装电梯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相关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线及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对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施主体

(一)申请主体资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按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业主组织;以幢、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单元同意加装的业主。

(二)委托实施要求。申请人可集体委托业主代表、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报批、建设、验收、运维等全流程实施工作。委托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分工及履约要求。

(三)特殊群体保障。对有80岁以上高龄老人、中度及以上失能人员、视力或肢体残疾人员等行动不便群体的单元加装意愿强烈的,优先纳入加装电梯计划。

五、实施程序

(一)意愿征询与加装申请

1.意愿征询与方案编制。申请人应先开展加装电梯初步意愿征询工作,了解加装电梯的支持情况。其后根据征询情况,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概念方案与项目协议书。概念方案应包含周边道路、建筑、管线等原始情况,明确电梯具体位置、尺寸、梯井高度等内容,形成包含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剖面图的方案文本。项目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职责、建设资金及运维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2.申请提交。申请人向属地街道(乡镇)提交加装电梯申请,提交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申请人名单、概念方案、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代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证件等。

(二)可行性论证

街道(乡镇)收到申请后,应召集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和论证。论证结果应在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业主表决

论证通过后,街道指导业主通过温州智慧物业平台或线下方式,就加装电梯及概念方案、协议书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本单元(幢、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四)项目公示

表决通过后,申请人需将项目协议书、概念方案、联系方式等,在业主大会议事规程规定的位置(未规定的,在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由街道、居(村)委会监督。

(五)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有本单元及相邻单元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1.自行协商。鼓励申请人或实施主体与利害关系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居(村)委会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搭建沟通协商平台。

2.基层协调。自行协商未能解决争议的,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可向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书面意见,由居(村)委会组织协调;利害关系人拒绝居(村)委会协调或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街道(乡镇)组织协调。

3.听证论证。经街道(乡镇)协调仍无法解决争议的,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可向街道(乡镇)申请组织听证。

街道(乡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全程公开,录音录像,并形成听证笔录和论证意见书,明确争议焦点的合理性、项目推进的可行性及优化调整建议,作为后续推进的重要参考。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建立加装电梯听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听证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六)公示确认

公示期间无异议、异议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听证形成的论证意见支持项目加装的,经街道(乡镇)确认后,项目转入深化设计阶段。

(七)深化设计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开展结构安全鉴定和日照分析。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申请人应将施工图送具备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技术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八)联合审查

深化设计完成后,申请人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属地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后移送属地住建部门。

属地住建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管线单位组织联合审查,与会各相关部门应出具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会议纪要。

设计存在重大变更的(如加装点位、入户方式等)需重新公示;确需重新现场踏勘的,经各部门研判后,由属地街道(乡镇)组织现场踏勘。

加装电梯工程不占用房屋原有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空间、不依托违法建设实施的,联合审查不得以房屋存在历史遗留违法建设为由设置前置条件,项目按正常程序推进。

按规定联合审查通过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备开工条件后,由施工合同甲方或者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开工。加装电梯项目审查通过之日起3年内未施工的,联合审查会议纪要自行失效。

(九)工程施工

1.支持工程总承包制。提倡申请人委托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整体施工,可按需委托监理。

电梯制造、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

2.质量安全监管。住建部门指导街道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管;街道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后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及时报送住建部门处置。电梯加装单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电梯安装告知,电梯设备质量安全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3.联合监督指导。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时,如发现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或未按图施工等问题,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后,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如委托)和电梯安装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申请人应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属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加装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面积及各分户业主住宅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分摊原则

按“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建设资金及运维费用由受益业主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确定。对加装电梯造成采光遮挡、噪声影响等不利影响的低层业主,由受益业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补偿方案纳入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补偿方案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支持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提供价值评估参考。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本辖区加装电梯分摊系数及低层业主损失补偿参考标准,明确补偿考量维度与参考区间,供业主协商使用。

(二)资金支持政策

申请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支持加装电梯工作,相关规定由地方自行制定。

(三)全生命周期保障

鼓励推行加装电梯全生命周期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联合电梯生产、安装、维保单位,推出覆盖电梯建设施工、运营维保、应急处置、安全责任等全流程的综合保险与全托管服务,保障期限可覆盖电梯15年以上设计使用周期,业主可与相关单位签订多方协议,明确全生命周期各方责任。

(四)加强资金监管

加装电梯资金由申请人自行管理,鼓励通过设立银行托管账户等方式实行封闭运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七、使用管理

(一)使用管理职责。加装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受委托方应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主体责任。

(二)权利义务承继。因转让、继承或受遗赠取得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的,住宅受让人应依法承继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八、附则

(一)术语定义:“相邻单元”,指与该单元物理结构直接相连的其他单元。“申请人”,指发起加装电梯申请、承担项目建设单位法定责任的主体。“实施主体”,指受申请人书面委托,具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全流程实施工作的主体。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13〕95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