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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2026/10/18 1.5w 阅读 325 点赞
名称 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机构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索引号 000218173/2026-0006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必要性

(一)修订背景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面实行“双盲”评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我们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1.适应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调整要求;

2.《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试行以来,根据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情况及发现问题,需要对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计划发布、招标资料电子备案及公开、招标文件暗标部分编制要求、评标办法合理选用、评标专家抽取范围、智慧监管及执法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3.对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活动 巩固拓展“双盲”评审改革的若干措施》有关设计施工总承包“合理选用评标办法”等规定做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二)规章

1.《电子招标评标办法》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2.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

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5〕26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8.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

9.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59号)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7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47条(原办法46条),对现行管理办法修改内容12条,文字表述调整8条,增加1条,删除0条,维持26条不变。主要修改及增加条款及依据如下:

(一)对第一条制定依据,补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等新的政策文件依据。

(二)对第六条招标人主体责任,按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最新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招标行为,对招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责”的主体责任。

(三)对第七条“鼓励招标人提前公布招标计划”的有关内容,按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最新政策进行了修改,明确强制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年度、季度、月度或逐个项目提前公布招标计划”,并在本条文末增加了“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的免责规定。

(四)对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招标相关资料电子备案”、第三十九条“招标结果的备案”的要求,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作为招标相关资料、招标结果的电子备案载体。

(五)对第十七条有关“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应当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开”的招标信息公示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通过行业监督平台上传进行公开的路径。

(六)对第二十条第二款“技术暗标编制”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对投标文件暗标部分编制格式统一的要求,目的是提高评标效率,防止因投标文件格式问题产生评标歧义。

(七)在第三十三条“评标办法”第一款中,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增加了“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内容,供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

按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有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编制规定,增列“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标准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程序”内容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增列“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等异常投标情形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方式”内容作为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八)对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建”,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的通知》中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政策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抽取范围,即按相关规定,可在全国范围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九)对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评审”,按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有关“坚持技术的辅助性定位,模型生成的结论不替代评标专家的自主判断,不改变使用主体的法定责任的规定”,增列“采用电子辅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辅助评标结果做出认定,不得直接将辅助评标结果作为评标结论。”内容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十)按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等关于招投标“智能监管”的政策要求,增加第四十三条“智能监管”条款,强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整合不同部门的监管资源,充分利用集成AI监管智能体,强化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评标过程动态监测,加大对设置隐性门槛、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评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一)原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通过行业监督平台发布的信息负审核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

(十二)对第12、13等8条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十三)按发文要求,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交法〔2024〕2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实施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交通运输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全程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法》要求落实到位。

相关文件: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开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