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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6/02/27 1.2w 阅读 227 点赞

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信用评价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地在我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设立的劳务派遣分公司)。

二、属地管辖

按照属地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到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依法进行核验、信用等级评价。

三、核验、评价时间

   2026年3月1日—3月31日

四、核验、评价应提交的材料

核验应提交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2);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

(四)上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附件3);

(五)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七)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

(八)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4)。

人社部门可根据核验情况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补充佐证材料。

信用评价应提交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自评表;

(三)自评佐证材料。

五、核验、评价办理流程

(一)核验流程

1.线上填报。劳务派遣单位通过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申报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以及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5)。

2.线上审核及反馈。人社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以及上传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及反馈。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服务。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3.线下盖章。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在“年度检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二)评价流程

劳务派遣单位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交信用等级评价自评材料。各地人社部门依据《管理办法》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共5个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联系人:牛欢联系电话:84359013

附件:1. 全市劳务派遣单位核验、评价联系方式

2.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3.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

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5.《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在线填报操作说明》

6.《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7.《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汇总表》

附件下载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附件下载: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