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部门;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为促进城市水资源有效利用,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韧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同时,在海绵城市建设中还存在落实理念不到位,项目建设片面化、碎片化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省委省政府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批示指示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建设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全面加以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科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界定城市增长边界,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保护山水林田湖草自然本底,保持城市自然空间格局的完整性,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资源利用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或修订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细化落实国土空间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分析城市建设现状及海绵城市建设需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引、技术路线、建设目标、指标和建设时序,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各地在编制城市竖向、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各专项(专业)规划时,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构建中心城区海绵系统建设格局,并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相关指标不能低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值。
三、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要求
各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用地分类的比例和特点,对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中提出的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分类分解,细化到各地块,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约束性指标,提出各地块海绵城市建设其他各项要求等。城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并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内容。
四、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各地要以《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和《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等为依据,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区要以目标为导向,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指标体系、建设理念、目标要求、技术方法和建设标准,全面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地下管网和调蓄设施等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雨水径流特征在新区开发建设前后基本一致,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老城区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市更新等改造项目,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为重点,加强既有公园、绿地、道路与广场、建筑等改造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微地形处理、屋顶绿化、透水铺装等措施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五、严格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
各地在编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及各类工程设施建设要求。建设项目因海绵城市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负责指导和审批,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
六、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各地设计审查部门和机构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要求,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海绵城市设计要求。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设计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及工程措施要求,并满足相应的规范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划、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等要求,对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查,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七、严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各类新建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期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各类改造项目也应结合项目改造同步实施。各地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把关,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达不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予以限期整改,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后方可验收备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