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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公布宿迁市教育收费目录(2025版)的通知

2025/11/11 8.7k 阅读 142 点赞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收费透明度,规范我市教育收费,根据国家、省、市教育收费政策调整情况,现调整公布《宿迁市教育收费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教育收费目录》)。

一、公布范围。包括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非学历民办教育等收费,以及涉及中小学生的招生考试等收费。

二、公布内容。包括收费主体、行业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性质等。

三、收费规范。各有关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目录》公布的收费项目执行,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自立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公布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单位应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学校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减免政策、收费依据、咨询及监督电话等。

四、动态调整。本次公布的《教育收费目录》,截至时间为2025年10月25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并相应动态调整公布《教育收费目录》。

附件:宿迁市教育收费目录(2025版)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教育局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市教育收费目录(2025版)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一

幼儿园

1

保育教育费

教育

公办:市区基准价省优质园500元/幼儿·月、市优质园360元/幼儿·月、合格园240元/幼儿·月,全额拨款不得上浮,下浮幅度由各区确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上浮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限;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一园一核。各县由各县制定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

2.《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9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76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寒暑假保教费可上浮30%;

2.不满3周岁幼儿早期保教费可上浮10%;

3.审核定价成本超过政府指导价的优质幼儿园,确需在政府指导价以外核定收费标准的,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4.新建未定级幼儿园,按省规定程序另行制定试行收费标准;

5.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革命军人子女、残疾幼儿、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免收保教费。对有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户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解放军(武警)现役边防指战员(配偶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减半收取保教费;

6.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普惠民办:市区基准价省优质园540元/幼儿·月、市优质园510元/幼儿·月、合格园410元/幼儿·月,上浮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限;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一园一核。

各县由各县制定公布。

经营服务性收费

非普惠非营利民办:由市、县(区)核定公布。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76号);

2.《关于调整民办非普惠非营利性幼儿园保教费浮动幅度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2〕23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寒暑假保教费可上浮30%;

2.不满3周岁幼儿早期保教费按实际服务成本核定。

营利性民办:市场调节价。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寒暑假保教费可上浮30%。

2

服务性收费 

教育

按照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规定执行。

1.《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99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76号)。

1.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2.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按天计退。

(1) 

伙食费

教育

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

《关于转发省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4〕334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托管费

教育

公办、普惠民办:最高5元/幼儿·天。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7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协议,不得强制幼儿参加托管。

非普惠非营利民办:由市、县(区)核定公布。

《关于明确各区(市各功能区)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4〕241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营利性民办:据实收取。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校车费 

教育

据实收取。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

代收费

教育

据实收取。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2.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二

小学、初中

1

学费

教育

非营利性民办:由市、县(区)核定公布。

1.《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

2.《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服务性收费

教育

按照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规定执行。

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2.《关于转发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5〕151号)。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1)

住宿费

教育

公办:城市学校150元/生·学期,农村学校不得收费。

《关于公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宿教财〔2011〕19号、宿价费〔2011〕110号、宿财综〔2011〕19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城市学校,是指市直属学校和宿城区直属学校及幸福街道办、项里街道办、古城街道办、河滨街道办所属学校,以及开发区和湖滨新城中小学;

2.收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非营利性民办: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1.《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7号);

2.《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2) 

课后服务费

教育

最高不超过300元/生·学期。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

1.《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

2.《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教基〔2021〕5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教基发〔2019〕13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宿教发〔2021〕57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由学校提供,自愿参加,具体为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并收费;

2.学校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3) 

伙食费

教育

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

《关于转发省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4〕334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学校自营。

(4)

校车费

教育

学校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学校自营车辆,日常接送学生上学放学。

3

代收费

教育

按照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规定执行。

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2.《关于转发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5〕151号)。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1)

课后服务代收费

教育

学校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

1.《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通知》(苏教基函〔2025〕1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教基发〔2019〕13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学校引入的第三方提供的非学科类培训,学生自愿参加,收费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为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

(2)

伙食代收费

教育

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

《关于转发省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4〕334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校外供餐。

(3)

校服费

教育

学校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控校服采购价格总水平。

(4) 

社会实践活动费

教育

学校据实按需核算后与提供服务方协商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宿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境内研学旅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宿教办发〔2024〕23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校外的社会实践、研学活动中发生的对应由学生和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其中社会实践活动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门票费、伙食费。研学活动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保险费、餐饮费、宿营费、课程材料费,以及活动导师、辅导员、安全员、医护人员服务费和第三方机构、基地(营地)适宜的管理费。有学生家长随行的,相关费用不得纳入研学活动费用向学生收费;2.义务教育阶段研学活动,小学不出市,初中不出省,一般安排小学四到六年级、初中七到八年级。研学时间每学年累计原则上小学生4-5天、初中生5-6天。

(5) 

教辅材料费

教育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列入省定中小学评议教辅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代收代付(具体按相关文件执行)。

(6)

校车代收费

教育

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学校引入的第三方运营车辆,日常接送学生上学放学。

三

普通高中

1

学费

教育

公办:四、三星级高中800元/生·学期;二星级高中600元/生·学期;二星级以下高中400元/生·学期。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办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价费〔2008〕18号、宿财综〔2008〕1号、宿教财〔2008〕1号);

2.《关于市新建公办高中收费标准政策的复函》(宿发改收费发〔2025〕82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非营利性民办:由市、县(区)核定公布。

1.《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

2.《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营利性民办:市场调节价。

1.《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

2.《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学费原则上应保持3年内相对稳定,单次调价幅度不得过高。

2

服务性收费

教育

按照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规定执行。

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2.《关于转发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5〕151号)。

(1)

住宿费

教育

公办:普通宿舍150元/生·学期,新建高中宿舍300元/生·学期,其他达到公寓式宿舍条件的,按照不超过300元/生·学期核定。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办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价费〔2008〕18号、宿财综〔2008〕1号、宿教财〔2008〕1号);

2.《关于正式核定宿迁中学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宿价费〔2009〕81号);

3.《关于宿迁市马陵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宿价费〔2015〕64号);

4.《关于宿迁市宿豫区实验高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宿发改收管发〔2019〕144号);

5.《关于明确宿迁市第一高级中学收费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100号);

6.《关于市新建公办高中收费标准政策的复函》(宿发改收费发〔2025〕82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公寓式宿舍,是指每间宿舍8人以下,有阳台和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宿舍,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核定;

2.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

非营利性民办: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1.《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

2.《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营利性民办:由学校制定。

1.《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

2.《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住宿费原则上应保持3年内相对稳定,单次调价幅度不得过高。

(2)

伙食费

教育

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

《关于转发省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4〕334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学校自营;

2.包餐制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末据实结算。

(3)

校车费

教育

学校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学校自营车辆,日常接送学生上学放学。

3

代收费

教育

按照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规定执行。

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2.《关于转发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5〕151号)。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1)

伙食代收费

教育

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家长委员会按程序确定供餐及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省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4〕334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校外供餐。

(2)

教材费

教育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作业本费

教育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经营服务性收费

(4)

校服费

教育

学校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5)

军训服装费

教育

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经营服务性收费

(6)

社会实践活动费

教育

学校据实按需核算后与提供服务方协商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宿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境内研学旅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宿教办发〔2024〕23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校外的社会实践、研学活动中发生的对应由学生和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费用范围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实践活动费规定。高中研学活动,高中不出国,一般安排高中一到二年级,研学时间每学年累计原则上高中生6-7天。

(7)

教辅材料费

教育

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5〕740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列入省定中小学评议教辅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代收代付(具体按相关文件执行)。

(8)

校车代收费

教育

提供服务方确定,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经营服务性收费

学校引入的第三方运营车辆,日常接送学生上学放学。

四

中等职业学校

1

学费

教育

公办职业高中: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1.《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

2.《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

3.《关于明确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材料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2〕340号);

4.《省物价局关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材料费标准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8〕53号);

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

6.《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

7.《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4〕43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学实训材料费按实收取,按学期或学年结算,多退少不补。

教育

公办中专:①普通中专: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②夜中专、函授:参照成人中专1000-3500元/生·学年;

③电视中专:参照普通中专相应专业标准 2100-3100元/生·学年;

④中专校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的后两年:2200-6800元/生·学年。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专校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的后两年按第四年级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公办中专阶段教学实训材料费按实收取,按学期或学年结算,多退少不补。

人社

公办技工学校:中级工班免收学费,高级工班、技师班5300元/生·学年。

行政事业性收费

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收学费政策,免学费标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中级技工阶段教学实训材料费按实收取,按学期或学年结算,多退少不补。

1

学费

教育

公办成人中专:①普通成人中专。全脱产:文科类最高2000元/生·学年,理工类最高23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最高3500元/生·学年。半脱产(含业余班、夜大、函授):文科类最高1000元/生·学年,理工类最高12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最高1800元/生·学年;

②广播电视大学成人中等教育:参照成人中专1000-3500元/生·学年。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311号、苏财综〔2005〕80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教育、人社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市场调节价。

1.《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

2.《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5号);

3.《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

住宿费

教育 

公办职业高中:不超过150元/生·学期。

1.《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

2.《关于公办职业高中住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价费〔2006〕67号);

3.《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 号、苏财综〔2002〕162 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在苏价费〔2002〕369 号文件规定标准内核定。

公办中专:400元/生·学年。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在苏价费〔2002〕369 号文件规定标准内核定。

2

住宿费

人社

公办技工学校:400元/生·学年。

1.《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4〕43号)。

3.《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 号、苏财综〔2002〕162 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在苏价费〔2002〕369 号文件规定标准内核定。

教育

公办成人中专:校内全脱产学生宿舍参照普通中专校住宿费标准执行,函授生和校外宿舍按实际成本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人社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校自主确定。

1.《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5号);

2.《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代办费

教育

公办职业高中:按成本费用收取、定期结算。

《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义务教育等三个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材〔1998〕24 号、苏财综〔1998〕82 号、苏价费〔1998〕15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必要性原则;多退少补。

教育

公办中专:按成本费用收取、定期结算。

必要性原则;多退少补;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 号)文件提供代收项目,收费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人社

公办技工学校:按成本费用收取、定期结算。

教育

公办成人中专:按成本费用收取、定期结算。

3

代办费

教育、人社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校自主确定。

1.《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5号);

2.《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民办职业高中代收费参照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代收费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

教育考试中心

1

招生考试收费

教育

按照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

(1)

报名费

教育

普通高中:12元/生。

《关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的通知》(宿价费〔2005〕40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部门委托学校收费,包括高中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

中专校(招初中生):12元/生。

教育部门委托学校收费。

中专校(招高中生):20元/生。

《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18号、苏价费〔2003〕134号、苏财综〔2003〕45号)

教育部门委托学校收费。

普通高校:20元/生。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发改收费函〔2019〕414号)

(2)

考试费

教育

普通高中:9元/生。

《关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的通知》(宿价费〔2005〕40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部门委托学校收费,包括高中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含体育考试、总门数不超过7门。

中专校(招初中生):9元/门。

教育部门委托学校收费。

中专校(招高中生):24元/生。

《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18号、苏价费〔2003〕134号、苏财综〔2003〕45号)

教育部门委托学校收费。

普通高校:26元/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技术课程20元/门,其他15元/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发改收费函〔2019〕414号)

(3)

加试费

教育

普通高中:体育、艺术10元/门。

《关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的通知》(宿价费〔2005〕40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专业学生。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报名费20元/生,考试费60元/科。

《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23号、苏价费〔2000〕97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4)

录取费

教育

中专校(招初中生):40元/生。

《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实际招生人数40元/生标准向省辖市招生部门交纳录取费(含上缴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4元/生)。

(5)

体检费

教育

高校招生体检费18元/人,不含肝功能。

1.《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

2.《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67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

校外培训机构

1

培训费

(1) 

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

教育

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大班型最高不超过25元/课时.生,中班型最高不超过40元/课时.生,小班型最高不超过60元/课时.生,下浮不限;

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基准价15元/生.课时,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1.《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25号);

2.《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237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培训机构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基本稳定。培训机构原收费标准已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2) 

其他培训

教育、文旅、体育、人社等

市场调节价

1.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民政厅《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苏价费〔2018〕8号);

2.《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