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宿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啦,其中又有哪些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息息相关的内容呢,快来看看吧!
1.国家和省对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何部署安排?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2021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具体时间安排是:2022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出台具体实施细则,2022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要全面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2023年1月1日起,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同时,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进行调整,2023年底改革到位。
2.个人账户计入政策如何调整?
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系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每月按照个人参保缴费系数的2%计入。
2023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按月定额划入,以2022年个人账户全年总额月平均额计算。
3.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诊累计计算起付标准,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65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
4.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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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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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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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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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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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账户资金能支付的范围是什么?哪些不能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三)探索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者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6.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适用范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宿迁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分担以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7.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后门诊慢性病有何变化?
原有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原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不设起付标准,按90%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超出原门诊慢性病年度限额的门诊费用,按照门诊统筹保障待遇执行。
8.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后门诊特殊病有何变化?
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本市范围内原门诊特殊病病种与省统一门诊特殊病病种一致的,待遇标准低于住院待遇标准,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待遇标准高于住院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全省统一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之外的本市原有门诊特殊病病种继续保留,待遇标准按照不低于住院待遇标准执行。门诊特殊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9.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使用和按照相关规定继承。
10.个人账户能给家庭成员使用吗?如何为家庭成员申请?
主账户人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家庭成员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可从主账户人个人账户上支付相应待遇。
可以通过江苏医保云、统筹地区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主账户人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主账户人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