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各功能区医保职能部门,局各处室(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医保发〔2022〕6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一、废止《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宿医保监〔2020〕9号);
二、废止《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宿医保待〔2020〕1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