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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建安字〔2022〕38号九江市住建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2022/08/25 2.7k 阅读 133 点赞

九住建安字〔2022〕38号九江市住建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6 09:57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住建安字〔2022〕38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8-2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367
  • 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环保局,八里湖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区生态环境建设局:

根据上级部署,为全面规范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2年8月27日至9月16日。

二、检查内容

(一)对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表(附件1),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有效;设备产权登记及办理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设备附墙件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及方案要求安装使用;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包括指挥、司索、司机、安装和拆卸工等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二)对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排查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检查方式

(一)由起重机械施工(使用)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于8月29日前逐台对施工现场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技术力量不足的,应聘请起重机械专家参与检查。市住建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单位对照检查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施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队检查,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要全程参与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跟踪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将附件1、附件2,由施工单位于8月29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检查表要求一机一表并附上整改前后照片。

(二)从严查处违规行为。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对各方安全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弄虚作假、在用起重机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各地于9月4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经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扫描版报市住建局安全生产工作站。

附件:1.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表

2.项目起重机械设备一览表

3.县(市、区、管委会)起重机械设备检查情况汇总表

2022年8月26日

(联系人:陈植云 0792-8983376 , 邮箱:jjjzajz@163.com)

附件1: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表

(塔式起重机)

工程名称:                          设备所在楼栋:

序号

检查项

检查结果

需要说明的问题

符合

不符合

1

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起升、回转、变幅等安全装置齐全、灵敏有效,符合规范要求。




2

塔式起重机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供电




3

塔式起重机基础(轨道)与承载力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4

塔式起重机基础(轨道)排水通畅,并与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5

塔式起重机避雷接地装置牢固可靠,符合规定




6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7

塔式起重机主要承重结构无开焊、开裂、变形、严重锈蚀




8

塔式起重机吊钩、滑轮、卷筒应符合规范要求,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9

塔式起重机钢丝绳、吊索具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10

起重机械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11

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




12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




13

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4

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5

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16

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结果统计:

符合项;不符合项。

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对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存在以下问题,则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2、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4、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5、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检查发现的问题


施工单位(盖章)

整改情况: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产权单位(盖章)

整改情况: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安装单位(盖章)

整改情况: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监理单位(盖章)

整改情况:项目总监(签字):

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整改情况: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表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工程名称:                                        设备所在楼栋:                                    

序号

检查项

检查结果

需要说明的问题

符合

不符合

1

地面防护围栏符合规范要求




2

停层平台等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3

按规定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且灵敏有效




4

安装极限开关、上限位开关及下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并灵敏有效




5

钢丝绳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6

附墙架采用标准产品且已进行设计计算




7

吊笼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

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




9

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0

安全停层装置齐全、有效




11

附墙符合要求。缆风绳、地锚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2

起重机械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结果统计:

符合项;不符合项。

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对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存在以下问题,则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2、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4、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5、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6、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是

否



检查发现的问题


施工单位(盖章)

整改情况: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产权单位(盖章)

整改情况: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安装单位(盖章)

整改情况: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监理单位(盖章)

整改情况:项目总监(签字):

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整改情况: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项目起重机械设备一览表

施工单位(盖章):

序号

工程名称

设备所在

楼栋

设备类型

安装日期

备案号

司机姓名/特种作业证编号

相关安全责任主体

备注



例:(12号楼)

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例:(2022/02/02)



产权单位



安装单位


维保单位


检测单位









产权单位



安装单位


维保单位


检测单位









产权单位



安装单位


维保单位


检测单位


合计

起重机械设备总数:台,其中:(塔式起重机:台;施工升降机:台;物料提升机:台)。


附件3:

县(市、区、管委会)起重机械设备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工程名称/抽查单体

施工(使用)单位

抽查设备

类型

备案号

相关安全责任主体

是否开展自查自纠

检查发现的问题

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意见

检查人员


例:(XXX项目/12号楼)


例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产权单位







安装单位


维保单位


检测单位







产权单位







安装单位


维保单位


检测单位







产权单位







安装单位


维保单位


检测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