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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住宅区、楼宇命(更)名管理的通知

2022/08/10 1.9w 阅读 339 点赞

九江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住宅区、楼宇命(更)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1 14:1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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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8-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263980
  • 责任部门:

市地名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九江市建筑物(住宅小区)命名标准化管理的通知》(九民字〔2020〕43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城区住宅区、楼宇命(更)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区、楼宇命(更)名规范标准

住宅区、楼宇名称结构上应具备专名和通名两部分,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住宅区、楼宇命(更)名应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语法规范和语言习惯,应含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应名实相符,与使用性质、地位、规模、功能、位置相符合,避免“大”、“洋”、“怪”、“重”的名称。

(一)专名要求

1.应当符合汉语规则和语言习惯,含义明确,词语简洁;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不得使用标点符号、数字(含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表示序列含义的汉语数字)、拼音字母,外文字符。

2.不得使用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民族、宗教色彩的词语,如“天安门”、“自由”、“民主”等;亦不得使用上述词语的谐音。

3.不得使用古代、现今行政区划名称、片区名称直接与通名(含派生的通名)连用;冠以行政区划名、片区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4.不得采用所处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地理实体名称;冠以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实体名称的,应与该地理实体有关联。

5.住宅区、楼宇专名可取用积极向上、健康吉祥、反映人民群众美好愿望等词语,不得采用企业名称、商标、品牌名称。

6.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的称谓、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机构名等词语,不得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权贵含义的词语。

7.不得使用人名进行命名(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除外);不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不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及谐音命名;不使用外文、外文语词汉字译写、外文音译词(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除外)。

8.不使用“国际”、“世界”、“中央”、“天下”等词语,名实不符;不得在已有的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 、“新”、“上”等有比较含义的词语;一般不得冠以“全国”、“中华”、“江西”、“九江”等词语,确需使用的,须提供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不得对固定用法的成语、词语进行篡改或谐音。

10.同一城区(城镇)内的名称不应重名、同音或者谐音。

(二)通名要求。不使用州、镇、街道及郡、府、道等历史、现今行政区域通名。不使用岛、洲、海、河、湖、山、谷、港、湾等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和混淆的通名。不使用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机构名等。不使用宣扬权贵的词语如府邸、官邸、公馆等。不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权贵含义的词语派生通名。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花园小区”。对本文未予以明确的通名,由审批部门提请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使用。

1.以住宅为主的居住(商住)建筑群。可采用小区、园、苑、都、城、村、寓、庭、墅、舍、庐、居、邸、馆、轩、筑、榭、庄、阁、里、院、第等,并以此派生出的雅园、佳苑、新都、公寓、名墅、华庭、名邸等。上述各通名对应要求如下。

(1)小区:适用于居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园、苑 :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群可使用,其中花园、花苑适用于绿地面积达到35%以上。

(3)城、都: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完善的商业、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建筑群。

(4)墅、庄:别墅:适于以独栋别墅、联体别墅为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面积不低于用地面积的50%,以低层建筑为主的高级园林式住宅区。山庄: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化率达45%以上,依山而建的低层住宅区。

鉴于别墅项目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建设项目,在批准使用“别墅”通名前,需征求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5)寓、居、庭、院、邸、馆、第:适用居住建筑群,其中,邸、馆、第适用于高档住宅小区。

(6)舍、庐、轩、筑、里、阁、榭:一般用于命名规模较小,多层、低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群。

(7)村、新村: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区。一般适用于村(居)民点拆迁后或库区、深山移民集中安置的居住区。

2.居住(商住)单体建筑。

(1)大厦:用于命名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

(2)大楼:楼层达到7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或商住楼。

(3)楼:楼层7层以下的单体建筑物。

(4)公寓:高层的单体建筑物。

(5)阁:规模小的单体建筑。

3.商务办公、商业设施建筑物(群)。通名可取用楼、厦、城、中心、广场、度假村、山庄、农庄、馆、宫、堂、轩、阁、斋、坊等。

(1)大厦:用于命名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

(2)大楼:楼层达到7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综合性办公楼。

(3)楼:楼层7层以下的单体建筑物。

(4)商厦:楼层达6层以上且商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以商贸为主、办公为辅助的高层建筑。

(5)城: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办公、娱乐、居住等以商贸为主的综合型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物(群)。以“城”做通名的,必须在名称前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6)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建筑物(群);以“中心”做通名的,必须在名称前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7)广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有3000平方米以上室外集中公共活动场所(不含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周围建有商用、办公、居住、娱乐等以商贸为主的多功能大型半封闭建筑物(群)。以“广场”为通名的,必须在名称前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8)度假村、山庄、农庄:度假村,位于郊区或风景区作度假使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设施的大型旅游场所。山庄: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依山而建的以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物(群)。农庄:建设在城郊或农村,环境优雅,以旅游、休闲、娱乐为主的公共场所。

(9)馆、宫、堂:适用于文化、教育、科技、娱乐、艺术、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10)轩、阁、斋、坊:适用于规模小的文化、商业的功能为主的单体或建筑群。

4.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以开放式的道路、河道等为界,以数序词或方位词为标识分设组团区,如“××花园一区”、“××花园二区”,“××商务城东区”、“××商务城西区”。

二、审批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阶段。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证明手续之后项目核准备案之前报住建部门审批。

(二)申报方式。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附件要求向住建窗口提交书面资料及电子原件。

(三)审批时限

1.收件、受理。当场收件及受理初审,对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单并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整改完善,符合要求后再提交受理初审。

2.审核、审批。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审核2个工作日,征求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5个工作日,审批3个工作日);在审核过程,住建部门书面征求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附件2),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超时未回复视为默认同意。审核涉及专家评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3.备案、公告。经审核并征求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市住建局对符合要求的住宅区、楼宇标准名称进行批复(附件3);市住建局将批准的标准地名报送市民政局备案(附件4),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

(四)申报材料

1.九江市住宅区、楼宇命(更)名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法人身份证;

5.经办人身份证;

6.用地证明材料(出让土地成交确认书、出让土地中标通知书等);

7.规划条件审批表。

住宅区、楼宇更名申报材料除上述材料以外,需提供命名的批复。

三、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住建部门依法开展对住宅区、楼宇命(更)名、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二)住建部门对住宅区、楼宇命(更)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住宅区、楼宇命(更)名管理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印有关资料;

3.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住建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住宅区、楼宇命(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

(四)住建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住宅区、楼宇命(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进行评估。

(五)住建部门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住宅区、楼宇命(更)名的,由省住建厅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擅自进行住宅区、楼宇命(更)名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七)住宅区、楼宇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1.九江市住宅区、楼宇命(更)名申报表

2.九江市住宅区、楼宇命(更)名征求意见函

3.九江市住宅区、楼宇命(更)名批复

4.九江市住宅区、楼宇命(更)名备案函

九江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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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