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陈警官,联系电话:18341114269)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中间8位) |
1 | 钟文和 | ******19570109**** |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州大队(金普新区大队)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