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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6/05/11 1.4w 阅读 59 点赞

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陈警官,联系电话:18341114269)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违法行为人

身份证号(中间8位)

1

钟文和

******19570109****


附:钟文和公告.rar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州大队(金普新区大队)

2026年5月1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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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