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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层转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016/03/24 5.5k 阅读 392 点赞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运行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市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规模、收支水平及抗风险能力,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依次确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7%、1.1%、1.4%、1.5%、1.8%、1.9%、2.0%。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结合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工伤风险类别。

  三、用人单位已按《无锡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执行费率浮动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套至新的行业类别后,工伤保险费率在新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仍按原浮动档次浮动。

  四、本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调整市区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锡人社发〔2011〕85号、锡财社〔2011〕9号)同时废止。用人单位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抵冲结算。

  五、江阴、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