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4〕98号)精神,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从目前的780元/月相应调整为858元/月。执行对象为今年4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相关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
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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