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九江市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1 17:34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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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九民字〔2022〕57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8-3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307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九民字〔2022〕5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专项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九江市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九江市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九江市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全市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属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
第五条敬老院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各敬老院的财务纳入乡镇财务集中核算或敬老院单独核算,归口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开设专账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应建立实物收支台账,台账登记与实物保管分开。
第六条敬老院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收社会代养老年人收入、发展庭院经济收入、以机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应缴入单位银行账户,其中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设置账外账、收不入账、公款私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应统一由民政局拨付至敬老院账户。经费支出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符合有关规定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敬老院收入来源。
(一)从县、乡镇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拨款;
(二)从各级民政部门取得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收入以及各级福彩公益金、省级社会福利专项、省级养老体系建设专项等资金;
(三)乡镇自有资金投入收入;
(四)敬老院发展院内经济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八条敬老院支出范围。敬老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费用的审批报销制度,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二)专项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及福彩公益金项目建设等支出;
(三)经营性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条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使用合法票据入账,支出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各类经费开支原则上需提供原始发票。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员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单、验收单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收支凭证的附件,按规定取得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经费开支一般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对公转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特殊情况下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算1000元以下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敬老院须严格按照《九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九财资〔2018〕20 号)规定购建、调剂、使用、处置固定资产。应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专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变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各类资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必须进行资产核查;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各类固定资产的转让处置收入必须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建立内部监管机制,要做到钱、账、物管理相分离,经办与审核(批)相分离;每月要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每年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敬老院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和违规使用敬老院各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县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各种经费支出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坐支敬老院资金;严禁以白条、结算单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私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敬老院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敬老院财务管理具体办法。今后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