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房金字〔2022〕3号
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才思想,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积极作用, 经2022年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并批准,在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基础上,自2022年4月18日起对在吉安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才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人才确定范围
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庐陵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16号)、《关于印发〈吉安市引进和培养T类(特需)人才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才字〔2020〕4号)所确定6个层次人才和其它人才为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对象。
6个层次人才为: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高层次人才)、D类(市级高层次人才)、E类(行业急需紧缺人才、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类人才)、T类(在工业企业技术类岗位发挥领军作用人才)
其它人才为: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
二、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1.A类、B类人才
(1)本人及配偶在吉安市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受理和放款,贷款额度可按计算可贷额上浮50%确定,首付款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
(2)租住商品住房,可每月按不超过租住商品住房上限标准的3倍(不得超过月缴存额,下同),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3)可以每年提取两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
2.C类、D类、T类人才
(1)本人及配偶在吉安市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受理和放款,贷款额度可按计算可贷额上浮30%确定,首付款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
(2)租住商品住房,可每月按不超过租住商品住房上限标准的2倍,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3)可以每年提取两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
3.E类人才
(1)本人及配偶在吉安市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受理和放款,贷款额度可按计算可贷额上浮20%确定,首付款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
(2)租住商品住房,可每月按不超过租住商品住房上限标准的1.5倍,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3)可以每年提取两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
4.其它人才
(1)本人及配偶在吉安市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受理和放款,贷款额度可按贷款最高额度确定,首付款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
(2)租住商品住房,可每月按不超过租住商品住房上限标准的1.5倍,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3)可以每年提取两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
三、其他要求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属于“庐陵英才”的提供“庐陵英才卡”;属于其他人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或省委组织部下发的选调通知书。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