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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补写作业案

2023/09/12 1.2w 阅读 129 点赞

案件:

某初三年级未满14周岁学生张某,是一个不爱学习、经常不完成作业、性格暴躁的男同学,在课上经常和其他同学随意讲话,扰乱课堂纪律。某日下午的课上,任课王老师布置完课堂作业后,发现张某故意打扰其他同学,不按要求完成课堂作业,随即训诫其扰乱课堂纪律的行为,并通知张某放学后到办公室补写课堂作业。放学后,张某来到王老师办公室,但其态度蛮横,不愿留下补写作业,顶撞老师,王老师随即拿起书本打了张某几下手心,后张某态度有所软化,在办公室补写作业至晚上6点半回家。

张某当晚回到家后,越想越认为是王老师故意刁难他,气愤难消,觉得老师让自己在班级里罚站和在办公室被打手心严重挫伤了自己的自尊心,因此怀恨在心。

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早早来到学校,趁王老师办公室无人翻窗进入,并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将王老师教学资料点燃扔进办公室垃圾篓,随即离开,镇定自若地回到班级开始早自习。等王老师到学校打开办公室门,刺鼻呛人的浓烟扑面而来,查看发现整个垃圾篓已经燃烧完毕,因垃圾篓旁没有其他易燃物品,未引起更大的火情。事情很快传遍校园,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述评:

针对教师王某发现学生张某扰乱课堂纪律,老师对其训诫,并让其到办公室补写作业的行为不属于体罚范畴,故教师王某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教师王某打学生张某手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该行属于明令禁止的体罚行为。体罚在教学中应当被禁止,不能打着“为了学生好”的幌子,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都需对此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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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规指南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