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服务对象:国内居民
办理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30周岁。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申办材料:
国内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国内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中,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2)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儿童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属孤儿的,应提交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其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办理程序:
根据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登记办理期限内)。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股)
办理时间:所有工作日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民政局
联系方式:
吉州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796-8222381
青原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796-8203612
吉安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96-8442239
吉水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96-8680282
峡江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96-3673639
新干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96-2608317
永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96-2524511
泰和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96-8636256
遂川县行政服务中心:0796-6322825
万安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96-5701399
安福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96-7698571
永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96-7716727
井冈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796-6891870
监督电话:0796-8225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