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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宜春市腾越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2025/02/27 8.0k 阅读 122 点赞

单位名称:宜春市腾越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水路

经查,宜春市腾越电子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熊波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依法归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因该单位已被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负责人,邮寄追偿决定书至该单位注册地址未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2025】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宜春市腾越电子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原职工熊波于2017年6月26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宜人社伤【2017】250号),并鉴定为拾级伤残(宜劳鉴(2017)字970号)。

熊波入职你单位后,你单位未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你单位应承担熊波此次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你单位拒绝向熊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熊波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我中心申请由基金先行先行支付。依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赣行再4号行政判决书,我中心于2022年6月向熊波先行支付本应由你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620元,共计429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向我中心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我中心偿还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户名: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开户行:建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36050182015900001198

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2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