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明烈(身份证号:362201XXXXXXXX1213):
经查,你存在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我中心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宜社稽意字[2024]第2号),因本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一、稽核发现的问题:
肖明烈(身份证号:362201XXXXXXXX1213),2022年10月-2023年4月违规领取共24540.25元养老金。
二、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三、稽核意见:
请你在此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账户名称: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银行账号:3605 0182 0159 0000 022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
请你于上述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1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宜春市社保中心429稽核内控科,电话:0795-7206153
本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