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宜)人社监令字〔2024〕13号
付申根:
我机关依法受理你承包施工的宜井高速19段1-2标附属工程,拖欠陈细牙工资一案。
经查,宜井高速A2标洪塘互通段沿线下护坡预制块骨架安装工程,由你从分包人李模奇手中承包,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请了陈细牙、王自刚、王自能、王庆良、杨明才、袁友胜等人施工。因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2023年8月至12月,陈细牙多次到我局现场投诉,或以拨打“宜春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的形式讨薪,据陈细牙提供的欠条显示:2023年5月29日,你亲笔写下:“今欠到陈细牙工资壹万零贰佰圆整(10200元)限2个月还清”,距欠条日期已过去半年时间仍未兑现支付承诺。为进一步核实投诉对象所反映的欠薪问题,我机关工作人员先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你,你拒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
据宜春市云鸿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松云、分包人李模奇等人提供的“云鸿劳务与李模奇总工程量”及“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等材料显示,宜春市云鸿劳务有限公司已超付你负责施工的工程量工资,你收到的工程款足以支付陈细牙工资,但至今你拒不支付,给我市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非常恶劣影响。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你的行为认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30条之规定,指令如下:
1、立即支付陈细牙工资10200元;
2、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支付0.5-1倍工资补偿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案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限你在2024年7月21日上午10点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机关。如你逾期不改正,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案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
付申根:
我机关依法受理你承包施工的宜井高速19段1-2标附属工程,拖欠陈细牙工资一案。
经初步调查,宜井高速公路三阳至新田A2标项目洪塘互通段沿线下护坡预制块骨架安装工程承包单位为宜春市云鸿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鸿劳务),实际负责人为李松云,云鸿劳务接到该项目后,将部分护披劳务分包于你(签订劳务合同人甲方为李模奇),再由你组织陈细牙、王自刚、王自能、王庆良、杨明才、袁友胜等农民工进行具体施工,目前该项目早已完工。
因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2023年8月至12月,陈细牙等多次到我局现场投诉,或以拨打“宜春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的形式讨薪,据陈细牙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示:你尚拖欠陈细牙工资壹万零贰佰元(10200元),你承诺2023年7月底前付清,但时至今日仍未支付。据宜春市云鸿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松云、分包人李模奇等人提供的“云鸿劳务与李模奇总工程量”及“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等材料显示,宜春市云鸿劳务有限公司已超付你负责施工的工程量工资,你收到的款项足以支付陈细牙的劳务工资,但至今你仍未支付,导致投诉对象多次以各种形式投诉。因与你无法联系,且经电话通知、邮寄、上门等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支付给陈细牙的相关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机关,否则我机关视为你放弃举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届时根据农民工提供的书面材料认定实欠工资,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理和相应处罚。(联系电话:0795-3220277,联系人:宜春市劳动监察局)。
特此公告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