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明烈(身份证号:362201XXXXXXXX1213):
我单位于2024年3 月29日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因本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又于2024年8月21日在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yichun.gov.cn/)发布了《关于敦促肖明烈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稽核整改意见书>的送达公告》,要求限期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您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现依法向您催告,请您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4540.25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肆拾圆贰角伍分。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账户名称: 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银行账号: 3605 0182 0159 0000 0229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胡先生电话:0795-720615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宜春市市民服务中心
(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