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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高顺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凉山州劳鉴委〔2026〕G1号—840号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高顺焕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附录A.8(九级)。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凉山彝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