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做好2026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本次可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范围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6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新设立或新认定并于2026年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同时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确认程序
(一)分级申报。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见附件1),并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其中,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报省民政厅;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报同级民政部门。
(二)逐级审核。按照“谁登记、谁初审”原则,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严格对照27号《公告》第四条所列明的资格条件,结合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级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并汇总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全市《情况表》,并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二轮核实,提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据实按批次填写《2026年度—2028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或《2027年度—2029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3),由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三)联合确定。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结合年报年检数据和专项信息报告对省管社会组织报送的《情况表》进行核实,并汇总审核各市报送的《汇总表》,提出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经研究确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四、申报时限及要求
1.省管社会组织于10月31日前,将《情况表》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报送省民政厅(公务邮箱ahmzsw@163.com);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各市民政局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盖章扫描件和专项信息报告报省民政厅(公务邮箱ahmzsw@163.com);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2.在年报年检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前两个年度(即2024年度、2025年度)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按照27号《公告》要求,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
2026年10月12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慈善事业促进处吕晓非, 65606089;社会组织管理局王子昫,65606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