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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司罚决字〔2022〕1号 河池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9/21 5.8k 阅读 111 点赞

当事人:汪岸华,男,律师执业证号:14512200710904485,住址:河池市天峨县*******,电话:*******。

经查,你于2022年1月7日受聘为天峨县自然资源局常年法律顾问后,于2022年6月21日作为天峨县鸡冠山“9·12”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唐哩(喱)娜、杨秀鲜等11人诉被告刘付琼等14人、被告天峨县自然资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1案,合并审理〕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该案庭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以上违法事实,有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与唐哩(喱)娜等11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为唐哩(喱)娜等11人提供法律服务发票、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与天峨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和天峨县人民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2年9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司罚先告〔2022〕1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或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时间未超过2年,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鉴于你在代理案件时事先征得双方同意,没有欺骗隐瞒的情形,且能积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配合调查组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机关决定如下:

1、对你予以警告一次;

2、对你处以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开户银行:工行河池分行营业部,帐户名:河池市财政局,账号:211481000926406887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池市司法局

2022年9月16日

联系人:覃晓 

联系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思源路3号河池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8-2103037

邮政编码:5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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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