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池市司法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目录 |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 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 1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年版)》 |
自然人 |
| 2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
自然人 |
| 3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不按规定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自然人 |
| 6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履行职责、谋取不当权益以及对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 自然人 |
| 7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影响、行贿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自然人 |
| 8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自然人 |
| 9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0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1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 自然人 |
| 12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管理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3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25号) | 自然人 |
| 14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1.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5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2.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
| 16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3.对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 自然人 |
| 17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4.对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 自然人 |
| 18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5.对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 自然人 |
| 19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1.对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0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2.对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1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3.对侵占、挪用公证费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2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4.对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3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5.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
| 24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6.对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司法部令第102号) | 自然人 |
| 25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的人员违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自然人 |
| 26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1.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7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2.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备案登记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8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3.对司法鉴定机构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备案文书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9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4.对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0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5.对司法鉴定机构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1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6.对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2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7.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3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8.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停止执业而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4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9.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5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10.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6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11.对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7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12.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8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13.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39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1.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自然人 |
| 40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2.对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自然人 |
| 41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3.对司法鉴定人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自然人 |
| 42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4.对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自然人 |
| 43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5.对司法鉴定人应当停止执业或者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自然人 |
| 44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6.对司法鉴定人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自然人 |
| 45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7.对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自然人 |
| 46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8.对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自然人 |
| 47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9.对司法鉴定人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自然人 |
| 48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10.对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9号) | 自然人 |
| 49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0 | 河池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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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司法局2026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目录
2026/05/21 3.9k 阅读 23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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