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15:18
- 信息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九农字〔2021〕62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1-12-3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8244
- 责任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相关解读:
九农字〔2021〕62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发行九江市分行 关于印发九江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社会责任储备)的管理,加快构建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协同运作的粮食储备安全保障体系,根据省发改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通知》(赣发改粮食[2021]2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以及监督管理社会责任储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所有权归承储的粮食加工企业。应急状态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调用社会责任储备。
第四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日常监管,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督促指导。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五条 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确定,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社会责任储备从企业商品库存中建立,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不得作为社会责任储备。
第六条 社会责任储备品种为稻谷、大米。社会责任储备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稻谷必须达到稻谷国标三等(GB1350-2009)以上质量标准,成品粮必须达到大米国标三等(GB1354-2009)以上质量标准。
第三章 储备主体
第七条 社会责任储备主体,原则上是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按照企业自愿、政策引导的原则,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确定。
第八条 储备主体权利:
(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粮食产业化政策、收购贷款政策、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政策性支持;
(二)社会责任储备被县(市、区)人民政府调用后,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价格结算;
(三)对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储备主体义务:
(一)达到核定的最低库存保有量;
(二)在粮食市场出现供需严重不平衡、大幅度价格波动,或者处于应急状态时,社会责任储备主体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粮食仓储管理要求,实行专账记载;
(四)遵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保证储备粮食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五)在应急状态下,服从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调用;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储备动用
第十条 在本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社会责任储备:
(一)粮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的;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结算价格,依据本地发改部门出具的本周或上周稻谷、大米市场监测平均价为基准价,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商县(市、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日常监管,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进行。
第十四条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责任储备主体依法签订社会责任储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五条 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定期开展社会责任储备检查,检查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社会责任储备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农发行九江市分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单位如下:都昌县农业农村局、湖口县农业农村局、彭泽县农业农村局、永修县农业农村局、修水县农业农村局、武宁县农业农村局、德安县农业农村局、濂溪区农业农村局、柴桑区农业农村局、庐山市农业农村局、共青城市农业农村水利局、瑞昌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