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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字〔2021〕30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九江...

2021/08/09 9.1k 阅读 123 点赞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来源: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8-09 16:10

  • 信息类别: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九农字〔2021〕30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1-08-0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628887
  • 责任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相关解读:

九农字〔2021〕30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九江经开区社发局,庐山西海农林水务局,八里湖新区农林水利服务中心,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营商环境提质年改革任务落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办发电〔2021〕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并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免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1.首次发现;

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2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满一年的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1.首次发现;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开发利用;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3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首次发现;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3.记录项目不全,但票据齐全、不影响追溯;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4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1.首次发现;2.在持有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4.未发生与之相关的种子质量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5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1.首次发现;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6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1.首次发现;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7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1.首次发现;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8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1.首次发现;2.自行改正或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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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