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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财政局 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宁德分中心关于印发《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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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6〕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宁德市财政局、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宁德分中心制定了《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宁德市财政局           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宁德分中心

2026年6月3日

(联系人:肖庆逢,电话:0593-2979810)


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6〕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充分发挥港口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宁德市行政辖区港口内从事港口与航运经营相关的企业及其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若干措施》中涉及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报周期。上半年申报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年度申报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逾期未申报或未能提供齐全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申报资格。

(二)资金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对应申报周期截止前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材料(一式二份)。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宁德分中心按规定进行初审,并委托依法依规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查;初审合格的,报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向宁德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三)资金拨付。奖励资金拨付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后,由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宁德分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拨付资金。

第二章 奖励措施类型

第五条 《若干措施》中的奖励措施分为以下五类:

(一)新增集装箱班轮航线的奖励;

(二)加密集装箱航线奖励;

(三)集装箱重箱吞吐量奖励;

(四)海铁联运重箱奖励;

(五)货代企业集装箱重箱增量奖励。

第六条新增集装箱班轮航线的奖励,是指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的分档奖励。

第七条加密集装箱航线奖励,是指对现有连续稳定运营满1年以上的集装箱班轮航线,同时相较上年度相同运营期运输集装箱量增长的,按班次增量给予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的分档奖励。

第八条集装箱重箱吞吐量奖励,是指对当年港口产生集装箱重箱吞吐量的航运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给予的分档奖励。

第九条 海铁联运重箱奖励,是指对当年产生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的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给予的分档奖励。

第十条货代企业集装箱重箱增量奖励,是指对代理上年度从港口进出的集装箱重箱达到1500标箱以上的货代企业,按较上年度相同运营期每新增一个重箱给予的奖励。

第三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宁德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宁德市交通运输局、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宁德分中心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绩效评价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备宁德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替代、套取政府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若造成资金损失,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奖励兑现涉及的“吞吐量”“班次”等数据,均以依法依规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确认的数据为准。

重箱吞吐量增量、海铁联运重箱增量数据均以交通运输部审核通过的《综合交通发展决策服务信息系统之企业联网直报子系统》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集装箱量按折合成20英尺标准箱数量统计(含重箱及空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宁德市财政局、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宁德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奖励说明及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

奖励说明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分档奖励。

(一)航线连续经营6个月、运营班次数达到24班次(含)以上、运输集装箱量累计3000标箱的,每班次给予1.5万元奖励。

(二)航线连续经营12个月、运营班次数达到48班次(含)以上、运输集装箱量累计6000标箱的,每班次给予2万元奖励。

该项奖励采取年度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00万元。

1.奖励说明

(1)新增航线是指申报年度内首次在宁德市行政辖区港口开通运营的集装箱班轮航线,不包含原有航线的延伸、调整或替代航线;本款所称“年度”,是指自该航线开通之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

(2)运营班次按进出港合并计为一个班次,班次统计以船舶实际靠泊并完成装卸作业后的离泊时间为准。

(3)运输集装箱量是指统计期内,该航线在宁德港口完成的吞吐量。

(4)若新增航线为合营航线,由参与合营的航运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其中一家航运公司作为奖励资金申报主体,并提供协商一致的证明文件。

2.申报材料要求

(1)新增集装箱班轮航线奖励申请报告;

(2)港口理货公证机构出具的班次证明、具体班次明细表及集装箱量核实证明;

(3)申领奖励协商一致证明文件。

二、对现有连续稳定运营满1年以上(指过去12个月内经营48个班次及以上,且未发生累计中断运营30天及以上情况)的集装箱班轮航线,同时相较上年度相同运营期运输集装箱量增长的,按班次增量给予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分档奖励。

(一)增加12班次(含)以下,每增加一班次给予1万元奖励。

(二)增加12班次—24班次(含),每增加一班次给予1.5万元奖励。

(三)增加24班次以上部分,每增加一班次给予2万元奖励。

该项奖励采取年度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200万元。

1.奖励说明

(1)运营班次按进出港合并计为一个班次,班次统计以船舶实际靠泊并完成装卸作业后的离泊时间为准。

(2)运输集装箱量指统计期内,该航线在宁德港口完成的吞吐量。

(3)现有航线为合营航线或拟转为合营航线的,参与合营航运的公司应自行协商,确定其中一家航运公司作为奖励资金申报主体,并提供协商一致的证明文件。

2.申报材料要求

(1)加密集装箱航线奖励申请报告;

(2)港口理货公证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及申报年度船公司航线运营证明、班次明细表;

(3)申领奖励协商一致证明文件。

三、对当年港口产生集装箱重箱吞吐量的航运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当年实际产生的集装箱重箱吞吐量,给予每重箱25元奖励,上限不超过250万元。

(二)当全年港口产生集装箱重箱吞吐量增长时,按每增加一个重箱奖励100元的标准,计算奖励金总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各企业奖励金额按企业重箱吞吐量对全市重箱吞吐量的贡献度予以分配。

该项奖励分上半年和年度两次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350万元。

1.奖励说明

(1)集装箱重箱吞吐量按折合成20英尺标准箱数量统计。

(2)重箱吞吐量增量是指全市港口重箱吞吐量较上年度的增量。

(3)上半年奖励资金兑现额度上限为100万元,剩余奖励资金由全年统筹安排使用。

2.申报材料要求

(1)集装箱重箱吞吐量奖励申请报告;

(2)港口理货公证机构出具的集装箱重箱吞吐量核实证明材料(含每航次明细清单);

(3)集装箱重箱吞吐量增量奖励申请报告(待宁德港口分中心确认全市港口重箱吞吐量增长情况后提供)。

四、对当年产生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的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给予分档奖励。

(一)对当年实际产生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给予每重箱200元奖励,上限不超过140万元。

(二)当全年港口产生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吞吐量增长时,按每增加一个重箱奖励100元的标准,计算奖励金总额,上限不超过60万元。各企业奖励金额按企业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对全市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的贡献度予以分配。

该项奖励分上半年和年度两次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200万元。

1.奖励说明

(1)集装箱海铁联运吞吐量,是指以集装箱为运载单元,通过铁路与水路两种运输方式完成的联运箱量。结合当前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的建设布局实际,由公路短程驳运衔接铁路与水路运输所完成的联运箱量,现阶段也一并纳入集装箱海铁联运箱量的统计范畴。

(2)产生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的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是指承揽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或其代理机构。若铁路及水路货物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不一致,相关企业需自行协商确定一家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并提供协商一致的证明文件。

(3)海铁联运重箱需同时具备港口装卸证明和铁路运输证明。

(4)海铁联运重箱增量是指全市海铁联运业务较上年度的增长数量。

(5)上半年实际产生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奖励资金的兑现额度上限为56万元,剩余奖励资金将由全年统筹安排使用。

2.申报材料要求

(1)海铁联运重箱奖励申请报告;

(2)铁路运输证明,如铁路运单复印件或铁路部门出具的运输量确认函等;

(3)航运或港口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领奖励协商一致证明文件;

(5)海铁联运重箱增量奖励申请报告(待宁德港口分中心确认全市海铁联运重箱增长情况后提供)。

五、对代理上年度从港口进出的集装箱重箱达到1500标箱以上的货代企业,给予较上年度相同运营期每增加一个重箱给予200元奖励。

该项奖励分上半年和年度两次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50万元。

1.奖励说明

(1)货代企业需具备合法的货运代理经营资格。

(2)货代企业上年度在宁德港口代理的集装箱重箱量须达到1500标箱以上。

(3)上半年奖励资金的兑现额度上限为60万元,剩余奖励资金将由全年统筹安排使用。

2.申报材料要求

(1)货代企业集装箱重箱增量奖励申请报告;

(2)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代理的箱量清单(含提单、水路货运单等证明材料);

(3)航运或港口企业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