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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种业振兴(2026-2028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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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为规范宁德市种业振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宁德市种业振兴(2026-2028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种业振兴(2026-2028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种业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德市种业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2026-2028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宁德市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库运行及种业创新能力提升、地方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应用、农作物新品种展示评价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安排下达。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

  (二)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提出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三)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的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

  (二)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宁德市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库运行及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创新利用、技术培训和水电供能、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和试剂耗材采购等。

  第九条  地方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宁德市地方畜禽品种抢救性保护、保护场建设。包括畜禽种群培育、更新,遗传材料采集保存,生产性能测定,保种效果监测及鉴定评价,系谱档案记录和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备更新换代,畜禽良种引进、改良及推广,场地租赁和雇工支出,技术培训和专家咨询等。

  第十条  地方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种质资源保护点建设、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及配套技术研究、示范推广等。包括种质资源保护隔离、警示、标识、大棚、路沟渠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建立完善种质资源保护档案、资料;开展种质资源生化成份分析、农艺性状研究、原种生产、种苗繁育、田间试验展示、种质资源评价、成果鉴定、培训宣传、专家咨询等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应用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农业育种、制种、繁殖、育苗等研究示范,开展新品种试验、鉴定、扩繁、示范推广、产业化开发及种业宣传等。包括土地租赁、土壤改良、农资和雇工支出,防鸟(虫)网、防鼠墙、大棚、路沟渠等田间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相关农机具及仪器设备,育种育苗等研究试验所需的考种室、挂藏室、品质鉴评室、组培室、储藏室、冷库等相关实验室建设,试验品种的品质检测、基因检测、抗性鉴定、脱毒苗检测等各种检测费用,田间展示、现场观摩、技术交流、宣传培训、专家咨询、与科研单位合作研究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农作物新品种展示评价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田间展示地块租赁、农资和雇工支出,大棚、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小型仪器设备、农机具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展示评价点现场观摩、测产验收、品质鉴评、宣传培训相关的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等支出,农作物新品种展示评价等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 同时包含二个及以上建设内容的项目资金支出,可参照上述资金支出范围统筹使用。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以及各地种业产业发展的情况下达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

  对下转移支付部分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地种业发展情况以及工作任务、绩效目标,提出年度种业发展资金的工作重点和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执行前一年年底前提前下达到各县(市、区)。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县(市、区)。

  留市部分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宁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开展宁德市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库运行及种业创新能力提升等有关工作,采取项目法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按时下达。

  第十六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资金补助额度挂钩。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除宁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承担的项目可采取先预拨后验收的方式,其他对下转移支付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后,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原则上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的当年内,或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的县(市、区)及市属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