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斯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清理商业企业乱设收费停车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第五条: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分类精准管控。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下列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具有公益属性或自然垄断属性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机场、车站、海关监管区、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2.医院、学校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3.党政机关、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益一类、全额保障事业单位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4.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5.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下列社会投资、经营性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依规公示执行:1.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沿街商铺等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3.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中心配套停车场;4.对外开放的企业内部停车场;5.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泊位)。
依据上述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职能职责,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厉查处违规行为。统筹三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力量,组织对全市收费停车场进行不定期巡查检查。一是重点查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具有公益属性或自然垄断属性的停车设施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收费行为;二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社会投资、经营性停车设施,重点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12315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原则,理顺诉求接诉、分派、核查、反馈全链条流程,压实各级监管处置责任,全力打造“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市场监管模式。督促所有经营性停车场全面规范明码标价,统一公示收费标准、免费时长、投诉举报电话,确保群众投诉有门、监督有路。
三、发挥联动监管合力。建立市场监管、发改、城管、公安、住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共享线索、联合执法、协同共治,厘清监管职责,形成整治合力。全面督促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收费不规范问题;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主动维权,从源头防范化解停车场乱收费问题,持续规范停车收费市场秩序。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签 发 人:吴铁宏
承 办 人:李南海
联系电话:8668083
公开属性: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