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呼伦贝尔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李洋代表提出的第56125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电动三轮车的产品定义
根据公安部提出并归口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术语和定义”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1.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3.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4.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5.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
按照上述规定,三轮电动车本质上属于以蓄电池供电方式为动力的机动车。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行业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产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查处假冒伪劣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
三、三轮电动车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产品属性难以界定。目前,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仅有部分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该标准明确规定不包含的5类产品未纳入上述公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3类车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10日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列举及说明,《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的5类产品不在3C认证目录内,导致产品属性界定存在困难。
二是国家标准出台较晚。三轮电动车行业发展起步较早,在《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出台前,已有大量不符合该最新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投放市场,进入消费者使用环节。目前,全市道路上运行的2017年以前出厂、不符合最新国家标准的三轮电动车存量较大,给整治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四、三轮电动车销售环节监管情况
2024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依托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商户专项整治工作,严禁商家销售未在工信部备案、未取得3C强制产品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扎实推进源头治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开展三轮电动车产品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待《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根据最新政策要求依法加强监管,规范产品销售市场。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签发人:吴铁宏
承办人:杨 林
联系电话:86680002
公开属性: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