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岳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2026/10/11 1.8w 阅读 178 点赞

为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岳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公众可于2026年11月1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们反馈。

电子邮箱:yyybdybz@163.com

通讯地址:岳阳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67号)

邮政编码:414000

附件:岳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2日

岳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是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遵循“以人为本、独立运行、保障基本、责任共担、统筹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对本统筹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基金运行管理、失能等级评估、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第三方承办机构的管理等具体经办工作,并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补助资金,财政、医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测算、监督和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工作,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力度,全面提升长护行业服务水平,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护理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残联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衔接,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第四条长期护理保险为社会保险单独险种、独立运行。全市统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统筹使用。执行国家规定的基金费率制度。

第五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级区域内统一保障范围、筹资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稳步有序推进省级统筹。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根据实际,稳妥有序分开分批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2026年,启动实施就业人员(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逐步启动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全市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

第七条基金按年度筹集。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单位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申报、缴费方式及期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代缴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建制当年,可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下,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第八条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经个人同意,保费可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按国家部署要求,在条件具备以后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第九条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保费由个人按规定缴费,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个人缴费渠道按月自行申报缴费,也可选择在年度内一次性缴纳全年费款。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第十条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从0.15%起步,以后每年提高0.03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0.3%。以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筹资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按1:1左右共同分担。个人按年度缴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费。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规定予以资助,资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比例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筹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具体激励约束措施和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由省级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第十三条长期护理保险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主要包括生活照护类和医疗护理类两部分。参保人员(或监护人)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根据长护服务需求协商确定具体护理服务计划。属于护理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的,以及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支付费用的,基金不予支付。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

第十四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机构(含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符合待遇享受规定的失能人员可选择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保障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护理方式可在机构类型中相互转换,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1)支付比例:按就业人员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70%,个人支付比例30%;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50%,个人支付比例50%。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10%。

(2)支付限额: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实行分类付费;机构护理、社区护理以床日为付费单元;居家护理以小时为付费单元。

①医疗机构:

重度失能Ⅰ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元/天、二级医疗机构5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60元/天;

重度失能Ⅱ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元/天、二级医疗机构6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70元/天;

重度失能Ⅲ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元/天、二级医疗机构7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80元/天。

②养老机构、社区护理:

重度失能Ⅰ级:50元/天;重度失能Ⅱ级:55元/天;重度失能Ⅲ级:60元/天。

③居家护理:

医疗护理类70/人/小时,每月不超过7小时;生活照护类65元/人/小时。

重度失能Ⅰ级: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超过18小时;重度失能Ⅱ级: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超过20小时;重度失能Ⅲ级: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超过22小时。

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的待遇。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对象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实行直接联网结算,应由基金支付的护理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协议结算,超过部分的费用由保障对象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对象申请护理服务方式变更的,由待遇保障对象(或监护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待遇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待遇终止手续:

(一)待遇保障对象死亡的;

(二)自理能力好转或评估结论有效期满,经再次评定未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需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终止手续的。

第十九条  有弄虚作假、欺诈骗保行为的终止待遇享受,并追回基金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第四章 失能等级评估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按照规范进行失能等级评定,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省内市州之间评估机构定点资格互认,评估结果实行省内跨市州互认,探索建立跨部门互认机制。

第二十二条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市级医保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区失能等级评估需求及评估机构的资源规划,合理确定定点评估机构数量,建立健全定点评估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本统筹区内定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依据评估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

暂不具有独立评估机构条件的,可依托经医保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

第二十三条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建立失能评定评估员与评估专家库,通过评估员和评估专家开展失能等级评定工作。医保经办机构需完善评估员与评估专家档案制度,规范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考核,明确准入退出机制,推进职业化评估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参保人员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组织失能等级评定,根据复审结果重新核定待遇享受资格。

第二十五条评估员和评估专家应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员、评估专家与评估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估员、评估专家未主动申请回避,对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长期护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市级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全市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参保人口数量、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法规、履行长护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经办服务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辖区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签订长护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开展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向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失能等级评估通过后,由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商定护理服务类型,在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基础上,由经办机构予以派单,并同步向长护服务机构推送失能评估结论及护理服务建议。

第二十九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合护理服务建议和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沟通协调后,形成护理服务计划,明确服务的类型、频次、时长、配比等,经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确认后实施。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核验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按照护理服务计划、行业规范等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并如实记录服务内容,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档案保存期限自待遇终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优先使用目录内项目服务。提供目录外服务事项应完整告知项目内容、服务价格、服务时长等信息,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签字确认。相关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行承担,严禁纳入基金结算,严禁强制推销目录外服务。

第三十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审核、服务质量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及时向同级医保行政部门提供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协议管理等所需信息。

第三十一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加强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供规范化的护理服务,不得推诿和限制合理的护理需求。

第三十二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

第七章 基金监管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评估等行为的监管,完善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参保人员管理,结合质量管理、投诉举报、日常检查等情况,综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定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履约情况开展监管评估,对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情况实施核查,持续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第八章  信息化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资金筹集、失能评估、护理服务提供、待遇支付、经办管理、审核检查、数据统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探索医保、人社、卫健、民政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范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联通,及时全面准确向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传送审核和结算所需全量数据,动态更新数据,确保真实有效。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设置,做好机构、人员等编码信息动态维护和贯标应用。

第三十九条  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控制信息使用范围,确保信息安全。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建立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培训管理,做好数据隔离、脱敏、加密工作,严格把控数据传输、使用、储存等环节的安全性,不得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数据、信息用于商业用途,防止参保人员敏感信息外泄和滥用,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医保部门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做好档案的归集、存放、整理、查阅、维护等,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等。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归档,提升管理效率;结合医保信息平台参保人基础信息和参保信息,补充失能评估、护理计划、参保人状态等信息,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一人一档”数据库,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   经办管理

第四十一条坚持政府主导,建立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执行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并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医保经办机构对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给付等工作;负责定点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核查评估、费用审核结算、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对商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充分考虑服务费报价、经营状况、风险评级、项目经验、团队建设、系统支撑能力以及经办服务方案等情况,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履约评估等;综合服务人口规模、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依协议约定按比例从基金中支付,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

第四十三条第三方机构设置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根据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科学设置服务岗位、统一规范服务场所设施和服务规程,建立内控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考核和培训,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以下业务:

(一)政策宣传与咨询、投诉举报线索受理;

(二)配合开展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

(三)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需求评估工作。派长期护理专员监督现场评估实施,并结合护理服务建议,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沟通协调,形成护理服务计划;

(四)协助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综合审核以及失能评估费用、护理服务费用初审等事务性工作;

(五)协助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及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抽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

(六)协助开展异议复评、重新评估等工作;

(七)协助做好信息系统运用和档案管理工作;

(八)协助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对第三方机构合同履行、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与经办服务费支付、合同续签、参与资格等挂钩,强化第三方机构激励约束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设置长期护理专员岗位。长期护理专员应熟知失能等级评估及护理服务专业知识、熟悉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全程参与参保人员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计划制定及调整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27年月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