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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水泥遗撒高速路,处罚追偿双到位

2026/11/05 城事通编辑部 1.7w 阅读 472 点赞 查看原文
【交通执法】水泥遗撒高速路,处罚追偿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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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1日10时10分,六环路外环K99+100处,一辆满载袋装水泥的重型栏板货车在行驶途中货物脱落,4袋水泥倾洒路面,不仅污染高速公路路面,遗撒水泥产生的扬尘还对后方车辆通行安全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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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到首发路产分公司移送线索,到案件调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二支队完成“接报即查、查实即处”的闭环处置,作出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追偿清理费3680元。

企业“吹哨”在前

监控证据一次固定

案发当天,首发路产分公司在日常路产巡查与监控巡检中发现道路遗撒,第一时间向总队二支队移送现场监控照片等关键证据。违法时间、地点、车辆、后果一次性固定,为后续立案调查赢得先机。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身处路网一线,是公路安全的“前哨探头”。总队二支队与首发路产分公司建立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把违法行为从发生到被发现、处置的时间差压缩到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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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送线索的同时,养护单位第一时间进场作业,完成路面清理,及时消除了路面隐患,道路很快恢复正常通行。清扫作业与案件查办两条线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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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追偿双到位

违法成本落到实处

10月26日10时5分,当事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到队接受处理。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委派驾驶员李某驾驶京AP3号重型栏板货车,因装载不规范导致袋装水泥掉落4袋,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案件调查终结后,总队二支队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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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清”——路面清、责任清。当事人承担清理费3680元,公路恢复原状;罚款4900元,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政企双方各司其职、信息互通,填补了“污染无人清、违法无人究”的监管空白。

温馨提示

袋装货物看似“结实”,在急刹、转弯、颠簸中却极易移位脱落。交通运输执法提醒广大货运企业与驾驶人:出车前务必检查苫盖、捆扎与栏板锁止,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一旦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不仅要承担路面清理费用,还将依法面临最高5000元罚款。规范装载,才是省事、省钱、省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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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交通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