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6号)文件精神,已对我市门诊特殊病政策进行调整。
一、统一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我市职工门诊特殊病由16种增加到17种、居民门诊特殊病由15种增加到19种,新增“儿童I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原居民慢性病肺结核病种调整为门诊特殊病病种。本次调整后我市将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病制度,全省统一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之外的我市原有门诊特殊病种继续保留。
二、统一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特治疗费用,均可纳入保障范围。与门特治疗无关的其他疾病门诊医药费用,不得纳入门特保障范围。
三、统一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我市原门诊特殊病种与省统一门诊特殊病病种一致的,待遇标准低于住院待遇标准的,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待遇标准高于住院待遇标准的,报销比例按照原标准执行。年度限额与住院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