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6月15日,其中4月20日-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区)政府根据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强、弱变化,决定提早进入或延迟、解除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工作要与新冠感染疫情防控结合,统筹安排实施。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县(区)局设立防火检查站,进入林区内的车辆及人员需到林草部门办理入山证,持证、扫码入山,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法接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和义务。进入高火险期,各县(区)局实行封山戒严,禁止一切车辆及人员入山;特别在清明节、五一节、十一节等紧要期和高火险时段,各有林单位防火责任人员必须在岗在位,对林区林场(村屯)、风景名胜区、弹药库、油库、坟山、墓地等重点部位要严加防范、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问题。林区内居民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禁止向林地及林地边缘和草塘地带倾倒炉渣及易燃废料,四级风以上及高火险天气严禁一切生活用火,并在周边组织开设防火隔离带,禁止在防火隔离带内堆放木柴草垛等易燃物,并制定火灾紧急撤离预案,保障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在林区内进行生产作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明确防火责任人并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承诺”和“两书一函”工作机制,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森林草原经营主体三个方面落实责任,要依法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险隐患大检查。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在高火险期深入基层一线包片蹲点指导检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加强高火险区巡逻管控,严看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高火险期严格落实本级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单位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必须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
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鹤岗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案》要求在岗到位,根据火险预警等级的变化,进入分级响应状态,认真开展相应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重兵出动,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持依法打击森林草原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专项行动,对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法严惩;对失火、纵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防灭火知识,发布防火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凡违反本命令及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给予相应处罚。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弄火者,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给予行政拘留并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有火必报。对发现火情迟报、漏报、瞒报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管理或公安等部门报告。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政策通知公告
鹤岗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2/03/16 6.0k 阅读 113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