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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的通知

2022/01/13 2.0w 阅读 196 点赞
  • 索引号:230400000-2022-00207
  • 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2-01-13
  • 名称: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的通知
  • 文号:鹤政规〔2022〕2号
  • 关键字:
  • 时效:现行有效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的通知

2022-01-13 14:22

鹤政规〔2022〕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16届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征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活动,适用本机制。

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自然灾害是指旱灾、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第四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市、县(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六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用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

(三)医疗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的医疗问题。

(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五)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六)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存、运输。

(七)依法可用于其他事项。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七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口粮、衣被和取暖等生活需求。

受灾地区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和冬春救助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受灾人员本人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对象,并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开栏公示内容包含:

1.灾民的姓名、受灾情况;

2.各项救助标准、救助时段、救助程序;

3.有救助对象签名的救灾资金台账;

4.监督举报电话。

(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四)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经审批通过的补助对象,在其所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救助措施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级财政局和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局负责申请、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十条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时,能够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安全临时住所等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按照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向个人发放救助款物,保障其基本生活;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人员,通过在避灾安置场所集中安置的方式,为受灾人员集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受灾地区应急管理局应当规范救助款物的发放、采购方式。

除应急救助外,自然灾害救助原则上采取货币形式,社会化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银行发放时需在发放中注明“救灾”字样。银行发放单需复印后贴附救助名册后,与其他相关救助资金发放资料一并归档保存备查。对于需救助对象行动不便或者交通不便利等极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实物救助方式,但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采购,并及时发放。

第十二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阳光运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要严控资金拨付时限,市级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接到上级下拨补助资金后,及时下达到各区;县级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接到上级下拨补助资金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要建立反馈机制,县(区)级应急管理局应主动将下拨资金文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受灾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县(区)财政局、县(区)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或者抽查。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使用不当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供应单位不按照协议供应物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供应单位供应的物资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图片解读:关于《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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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