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促进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若干规定
(2026年8月28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是指将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资源、设施、活动相结合,形成的康养服务、旅游体验、文化传播等相互融合的产业发展形态。
本规定所称中医药康养,是指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以颐养生命、增强体质、健康身心、防治疾病为目的,面向全生命周期提供的健康服务及相关业态。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定期会商并统筹解决政策制定、产业布局、资源配置和跨区域、跨部门衔接等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涉及中医医疗行为的场所和人员进行资质准入和监督管理,做好中医药适宜技术指导、培训和推广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中医药文旅资源的开发利用、线路打造、市场推广和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医疗机构的中医药康养文旅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对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中涉及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服务收费、知识产权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林业、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示范先行、特色互补、联动发展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支持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在产业政策、体制机制、业态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支持南岳衡山等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资源丰富、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先行建设示范区。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特色,挖掘温泉、森林、田园、人文、旅居、保健等方面资源,提供差异化、互补性的中医药康养文旅服务体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构建多元化的融合发展业态,重点推进以下场景建设:
(一)融合中医药健康服务、旅居康养场所、中医药文化体验、消费购物于一体的康养小镇、康养度假区、特色产业聚集区;
(二)提供中医治未病调理、养生功法教学等服务的中医馆、康养驿站、中医药文化体验中心;
(三)展示中医药文化、技艺、药材的博物馆、展览馆、体验馆、非遗工坊、工业旅游区;
(四)推广药膳食养、养生茶饮的特色餐饮街区、酒店、民宿;
(五)集道地、特色中药材种苗培育、示范种植、采摘制作、科普研学等体验于一体的特色园区、研学基地;
(六)以中医药为特色的医养结合场所、职工疗休养基地。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弘扬1982年全国中医医院、高等中医教育工作会议(“衡阳会议”)精神、深入挖掘寿岳衡山、古汉养生、南詹正骨等本土优势资源,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中医药康养文旅品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文化旅游部门建立健全中医药康养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康养经典名方、民间验方及传统疗法、特色技法的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和支持中医药康养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个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组织开展中医药传统技能技艺竞赛、非遗展示等活动,推动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文化旅游部门加强中医药康养文旅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定期组织对中医药康养文旅服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支持医疗机构、科研单位、企业、高等院校加强合作,建设产学研基地,培养应用型、技能型、创新型中医药康养文旅人才。
支持中医执业医师、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康养场所内从事中医医疗、康养服务活动。
支持与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岐黄学者等开展长期合作,通过定期坐诊、宣讲教学、建立工作室等方式,促进中医药学术交流与产业协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已有的大数据平台,建立中医药康养文旅数据库,依法为相关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提供信息查询、消费预警、政策解读、投诉举报、应急救援等服务。
鼓励中医药康养文旅经营主体开发与中医药康养文旅数据库对接的移动服务终端,为消费者提供参观游览、预约体验、健康咨询、网络采购、中药材溯源、质量评价、消费优惠等便捷服务。
鼓励中医药康养文旅经营主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科技手段,提供智能健康监测、中医体质辨识、个性化调理方案推荐等数智化康养服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奖励或者补助政策,培育壮大本地中医药康养文旅经营主体,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推动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提供条件保障,在项目立项、重点项目用地、融资信贷、医保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利用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中医药康养与文旅产业。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中医药康养与文旅产业。
支持将低效利用、闲置的宾馆、民宿、医疗设施、校舍、厂房等存量资源依法改造用于中医药康养文旅服务。
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康养机构依法依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第九条 鼓励成立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在标准制定、行业自律、品牌推广、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市内金融、保险机构为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在融资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开发特色信贷和保险产品。
鼓励慈善组织依法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开展非营利性中医药康养公益服务项目。
鼓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户外拓展、森林康养、温泉度假、药材种植、药膳制作、生态教育等康养文旅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康养与文旅融合发展的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推广中医药康养与文旅产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设宣传专栏;
(二)在养老机构、文化场馆、旅游景区等场所,组织开展公益科普活动;
(三)支持举办以中医药康养为主题的中医夜市、康养服务技能大赛、养生药膳大赛等活动;
(四)结合传统节气开展中医药康养宣传。
第十一条 中医药康养文旅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许可、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在宣传推广中虚假夸大康养疗效或者产品功效,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药膳食养、养生茶饮等餐饮服务中,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