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市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25/03/05 6.6k 阅读 501 点赞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一)原办法已到期需重新制定

《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2021〕14号)于2021年制定,有效期三年,已于2024年到期。2024年12月6日,经市政府同意,设立新一轮市级林业专项资金,需重新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二)适应林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部署,林业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地位更加突出。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森林“四库”(水库、钱库、粮库、碳库)联动发展理念的提出,以及我市油茶产业发展、松材线虫病防控、林业碳汇等重点工作持续推进,原办法部分支出方向和资金用途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需要,需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上作出相应调整。

(三)落实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要求

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需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原办法在绩效管理方面的规定需进一步细化和强化。

二、起草过程

2024年下半年,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启动《办法》修订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系统梳理了原办法执行情况,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及政策文件,学习借鉴上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市林业发展实际和重点工作任务,形成《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年2月5日至2月20日,通过市林业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份,涉及造林补助范围调整、删除部分不适用支出方向、明确办法有效期等,意见均已采纳。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于2025年3月6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与原办法(宁财农〔2021〕14号)相比,本次修订在框架结构、支出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作了如下调整:

(一)优化专项资金分类框架

原办法将专项资金分为“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三大类。新《办法》调整为“国土绿化”“林业生态保护”“林业经济发展”三大类,分类更科学、边界更清晰,与省级专项资金分类口径保持一致。

(二)调整充实支出方向

1. 国土绿化方面:将原“森林资源培育”调整为“国土绿化”,新增“油茶发展(含其他木本油料)”作为独立补助方向,明确对新造、低产林改造、管护抚育及高标准油茶林示范基地建设的支持;将林业碳汇项目纳入造林补助范围。

2. 林业生态保护方面:新增“森林步道建设补助”,拓展林草湿监测补助内容;湿地保护补助进一步细化为保护与恢复、生态效益补偿两类;古树名木保护补助范围扩展至古树群保护修复。

3. 林业经济发展方面:新增“林业改革试点补助”,用于扶持改革试点县(市、区)开展林权资产量化、林业综合服务提升、林权流转及融资平台建设等;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明确实行“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展会补助除外)。

(三)明确补助对象和分配方式

明确补助对象为各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等。林业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年度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不再保留因素法分配方式。

(四)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专设“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章节,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需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同步分解下达;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立法依据、专项资金定义、管理原则、分配方式与补助对象,明确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县级林业及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国土绿化专项资金” (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国土绿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林木种苗培育、造林补助、绿化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油茶发展等。

第三章“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草湿监测、森林步道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内容。

第四章“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林下经济发展、花卉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林业改革试点等方面的支持内容。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申报、审核、资金下达程序及先建后补的拨付方式。

第六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要求及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宁德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2021〕14号)同时废止。

(二)《办法》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开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