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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农药兽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6/10/14 1.8w 阅读 470 点赞

为持续规范全市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严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深入落实农药兽药突出问题综合整治行动部署,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聚焦禁限用投入品、假劣农资、无证经营、违规使用等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监管、精准执法,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为发挥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教育作用,现集中公布四个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6日,群众举报反映,其通过线上渠道购买到无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容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线索后,迅速开展执法核查,在容县灵山镇某农资经营部现场查获“灭蚁王”127包、“特效慢性传染灭白蚁粉”7瓶。经查,该批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属于假农药,涉案金额4430.00元。该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灭蚁王”127包、“特效慢性传染灭白蚁粉”7瓶、违法所得人民币4304.85元,罚款人民币5500.00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804.85元。典型意义:该案严厉打击网络平台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有力震慑线上农资制假售假乱象。同时,督促电商平台切实履行审核把关等主体责任,规范线上农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有序、规范的农资市场环境。

二、某兽药经营店无证经营兽药案

案情简介:博白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违法线索,于2026年1月立案调查,查实某乡村兽医办理有某兽药经营店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该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该兽药经营店停止经营兽药的行为,没收兽药产品46盒(袋),罚款1470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乡村兽医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兼销售兽药的典型案例。执法部门依托常态化巡查,落实检打联动机制,严厉整治兽药经营领域无证照进行经营兽药的乱象,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持证经营要求,维护兽药市场秩序。

三、某养殖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玉林市福绵区农业农村局检查发现,某养猪场销售商品猪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6月复查,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玉林市福绵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罚款200元。典型意义: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的重要凭证,畜禽属于依法应当开具合格证的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销售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应当如实开具合格证,承诺所售产品兽药残留不超标。本案对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改正的经营主体依法处罚,引导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把好商品猪上市“关口”,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顾某某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动物饮用水中案

案情简介:北流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违法线索,于2026年8月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顾某某以自营兽药店违法购进磺胺二甲嘧啶钠原料药,用于自有中鸡养殖场,累计使用该原料药28kg,货值2714元,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三款,饲喂家禽共计14.5万羽。该局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本案依托线索,紧盯使用原料药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兽药原料药仅限兽药生产加工使用,严禁直接售卖,严禁直接饲喂畜禽。本案厘清法律红线,警示兽药经营、养殖从业者分清原料药与兽药制剂使用边界,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防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维护兽药监管秩序,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法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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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新闻要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