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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6/10/14 1.3w 阅读 369 点赞

行政执法委托书

编辑:卫生健康委 来源: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阅读:次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执法机关: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受委托机关/组织: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州市卫生监督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牛慧琴,职务:主任

受委托单位: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州市卫生监督所)

地址:宿州市磬云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职务:主任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单位)委托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州市卫生监督所)(受委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安徽省宿州市

二、委托执法权事项(见附表,需要详细列明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及委托事项的法律法规等依据来源)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扩充内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执法区域内按照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行政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

(二) 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组织或个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以委托执法机关名义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 提请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对受委托单位依法予以追究。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委托的行政权力依据、执法流程、自由裁量基准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等。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报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19日止。

六、其他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一份;

2.委托书电子档需同步挂在委托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3.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

委托单位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慧琴

受委托单位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王凯

2024年9月20日   


附件

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执法权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1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2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3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4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5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七十条

6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7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8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9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10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11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12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13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4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1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6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7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18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1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20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21

对非法采集血液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

22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23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24

对医师违反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5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26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27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28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29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30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1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两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3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3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3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3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3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37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38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9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40

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41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42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43

对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44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45

对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4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47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48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49

对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50

对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51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52

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53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54

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55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56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57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58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59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60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61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62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63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64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65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6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七条

67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6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69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70

对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71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72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73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74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75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76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7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78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79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80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8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82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3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84

对违反《护士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85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8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87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88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89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90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91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92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93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94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95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96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7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98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99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00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01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02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3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04

对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106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107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108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109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110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11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12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13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14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处罚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十三条

115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116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117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118

对生产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119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七条

120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八条

121

对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122

对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处罚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九条

123

对医疗机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获取人体器官的处罚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十二条

124

对违反《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十七类规定的处罚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25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6

对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127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128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129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130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131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132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33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34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135

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136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37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38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139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40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41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142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43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44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4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一条

146

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47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48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49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50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51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52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53

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54

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55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156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5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58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159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160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61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三类情况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62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163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64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65

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处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66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67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68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69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70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71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72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73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处罚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五条

174

对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六条

175

对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七条

176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177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178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179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80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181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182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83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84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处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85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八条

186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87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88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89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三类情形处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9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191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192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93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94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95

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96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97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198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199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200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201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0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203

消毒产品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04

对生产、经营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205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20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207

对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故意传播传染病,或者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08

对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09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210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211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212

对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13

对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214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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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