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健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宁德市“试管婴儿”辅助生育补助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2026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试管婴儿”辅助生育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宁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2025〕10号)要求,为落实“试管婴儿”辅助生育补助,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因医学需要采用“试管婴儿”辅助生育且符合生育政策的,孩子出生后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其中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再给予补助5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宁德市户籍;
2.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生育的;
3.2025年12月26日之后通过“试管婴儿”辅助生育出生的。
三、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申报时夫妻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能自然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进行“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相关就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或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申请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县市的,向新生儿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初审
乡镇(街道)接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每半年(4月、10月)汇总上报县级卫健部门。
3.县级审核确认
县级卫健部门对乡镇(街道)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助发放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卫健委。
五、资金发放
1.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根据卫健部门的申请进行拨付。县级卫健部门按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将补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2.补助一次性发放,各地原则上每半年(5月、11月)发放一次。
3.经调查发现申请人伪造材料、冒领骗取补助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规发放补助的,将追缴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5日。期间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本实施方案由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试管婴儿”辅助生育补助申请表
2.“试管婴儿”辅助生育补助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