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好运来食品厂:
你单位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你单位生产的糖水荔枝蜜饯罐头(生产日期2025年6月9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也不符合国家局、省局及市局相关不罚、减轻、从轻清单,本局拟决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84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厂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6〕09180001号),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叶寅青、何志成 联系电话: 0594-2600016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亭街193号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