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规章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徐政办发〔2020〕39号),市政府已将废止《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列入2020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市公安局起草的《关于废止<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说明》公布,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6月5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6号,邮编:221000,电子信箱:gajfzc@126.com。
关于废止《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废止的必要性
一是与上位法之间存在冲突。2018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5月28日国家邮政局发布实施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条例》《规定》的诸多法条与我市制订的《办法》存在冲突。
1、《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与《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寄递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寄递业治安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不一致。
2、《条例》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与《办法》第六条“寄递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规定不一致。
3、《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明确了快递网点不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权属于邮政管理部门,与《办法》第十六条“寄递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上传相关治安管理信息的。”的规定不一致。
4、《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规定“开办者应当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办者营业执照;(二)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以上两条规定明确了快递末端网点的备案要求,与《办法》第六条“寄递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二)寄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三)经营场所内部空间示意图;(四)企业分支机构、附属网点分布、隶属关系、加盟等情况;(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情况。”规定的备案要求明显不同。
二是执法主体已不再适格。《条例》实施以来,市公安局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寄递业已无实际行政处罚权。
二、已采取的措施及达到的效果
一方面,《条例》实施以来,作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徐州市邮政管理局自2012年11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后,已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且随着上位法陆续修订颁布实施,对我市寄递业的监督管理更具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徐州市寄递业管理条例》作为立法调研项目已纳入2020年立法计划。
综上所述,《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已完全不适用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故建议废止《办法》。
来源:徐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