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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8/08/08 1.7w 阅读 195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城乡低保提标指导标准及困难群体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市区的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机构养育孤儿标准、分散供养孤儿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420元、1670元、107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450元、1740元、1140元;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6900元、59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7300元、630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县可参照市区标准自行制定各特殊困难群体的提标方案。

提高部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是市委、市政府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困难群体救助措施,加强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及时发放到各类特殊困难群体手中。同时,要加大督查和抽检力度,确保各项提标政策及时落实到基层。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