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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

2017/07/06 1.3w 阅读 149 点赞

宿民发〔2017〕8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高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宿迁市民政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宿迁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宿迁市民政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3.宿迁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

宿迁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宿迁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宿迁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宿依法〔2017〕4号)要求,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苏民规〔2017〕1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及时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外,以下民政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公示: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执法人员和依据;

(二)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依据;

(三)委托及受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四)行政处罚依据、种类、范围、幅度、程序、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事实、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姓名(名称)、许可决定;

(六)行政强制依据、种类、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当事人姓名(名称)、事实与理由、结果;

(七)行政给付依据、种类、数额、标准、程序、结果;

(八)行政确认依据、事项、条件、程序、期限、费用;

(九)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

(十)行政裁量标准;

(十一)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情况;

(十二)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权利;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址;

(十四)举报投诉方式、途径和受理反馈程序;

(十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宿迁市民政网;

(二)发布公告、印发公示册、公示卡、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等辅助方式。

第七条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由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处室或单位进行说明、解释。

第九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在网站上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宿迁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民政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按照《宿迁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宿依法〔2017〕4号)要求,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苏民规〔2017〕1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宿迁市民政局(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宿迁市民政局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下同)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全过程。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动态记录两种。

文字记录即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参考样式》的要求对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相关文书进行书面记录。把各类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动态记录即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文字与动态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询问当事人、证人,检查人身、场所、物品,证据保全、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留置或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等执法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依法需现场实地核查的,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记录核查过程。

第八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

第九条  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条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二条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记录或不按要求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宿迁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按照《宿迁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宿依法〔2017〕4号)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

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宿迁市民政局各处室、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两千元以上的;

(三)拟做出重大、复杂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 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六) 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查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三) 相关证据材料;

(四) 经听证或者评估、检验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检验报告;

(五)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九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 程序是否合法;

(五)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局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处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